宏源履带吊车出租公司 服务电话:13805015433 1368500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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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案件4636件。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与此同时,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规制存在争议,等等。为此,**高法会同**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新的《解释》。这是1997年**法施行以来**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据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高法、**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具体情形。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 何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此外,《解释》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司法解释还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解释》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颜茂昆介绍,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鉴此,《解释》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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