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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之
使用登记和变更
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使玫羌潜怼剁一式二份);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号码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原因延长的时间不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须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二)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移装的)、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四)项的资料,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之一、产品技术资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09)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技术资料
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验制造监督检验的);
5.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6.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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