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20、吊车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23、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26、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27、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两台或多台吊车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29、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吊车,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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